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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规:交通肇事犯罪涉及五类行为不得判处缓刑
2007年05月28日 08:2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要求区县法院今后对交通肇事犯罪中涉及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五类行为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

这五类行为是:交通肇事犯罪中,被告人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等。南京市中院的《意见》规定,以上五类情形,凡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按照《意见》规定,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要谨慎适用缓刑。此外,《意见》还规定,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要贯彻调解原则,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近年来,南京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1164人,严重危害了市民的出行安全。今年1月至4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157人,较去年同期上升2.95%。其中肇事逃逸明显增加。为有效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同时也是为了规范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南京市中院作出了以上规定。

 
  (责任编辑: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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