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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修改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 的通知》

 

2006 年 3 月 27 日 ,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省内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修改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 的通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由国务院颁布,将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将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我省各级法院从今年 4 月 1 日起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人民币 5 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责任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据此,江苏省各级法院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时强制三责险限额暂时确定为人民币 5 万元。

 

 
  (责任编辑: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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