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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上诉人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现被上诉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程序上没有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义务,并非如上诉人所称受害人“无权向上诉人直接求偿”。

二、关于上诉人上诉的第二个理由

目前,尽管国务院尚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颁布施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但江苏省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六条的规定,“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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