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 (以下简称聘请方)
住 所:
电 话:
受聘方: 江苏南京同安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以下简称受聘方)
住 所: 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 637 号
电 话: 025-52136336 、 521837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由 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受聘方担任聘请方私人律师的责任,是为聘请方就个人有关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一)应聘请方的要求,对聘请方关于其个人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应聘请方的要求,协助审查聘请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已签订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经济合同),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聘请方审查即将签订的各类涉及个人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确保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三)应聘请方要求,参与聘请方认为是个人重要事务的草拟、谈判、签约工作。
(四)应聘请方要求,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与仲裁活动。
(五)协助聘请方办理其他有关个人法律事务。
属本条第(一)(二)(五)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七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属第(三)(四)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适时商定,受聘方应在规定标准内给予聘请方 30% 至 40% 的优惠。第(五)项中涉及重大法律事务时亦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第四条 若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第五条 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 24 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 24 小时内,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第六条 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第七条 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 RMB 元 / 月或 RMB 元 / 年,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聘方。
第九条 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到南京市以外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明细和说明。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 ( 签字 ) 受聘方 : ( 签字 )
地 址: 地 址 :
电 话: 电 话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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